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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詐騙保類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

      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發布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欺詐騙保類

      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請知曉 ↓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01

      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等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及相關報銷票據等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02

      培訓機構通過提供虛假培訓材料等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培訓補貼的;

      03

      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01

      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02

      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03

      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04

      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05

      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06

      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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